您好,信件收悉后,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进行调查,现将反映问题调查回复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王道远,男,汉族,****
被执行人禹州市京亚矿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京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禹州市奇达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京亚,男,汉族,****
二、判决情况
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5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禹州市京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禹州市奇达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道远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自2014年4月15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王京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12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三、执行情况
判决书的执行到位情况:王道远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由原承办人王长友办理,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禹州市奇达机械有限公司的相关机器设备(沙箱350个,模具生产线1套,环形小车1套,铸造机械与模具3个,杭车6个,电解炉2个,吊钩式抛丸机1套)。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于2018年2月13日依法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18)豫1081执恢56号,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查封的机器设备予以评估、拍卖,本院经过司法网络拍卖一拍、二拍、变卖后均流拍,申请执行人王道远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以该评估财产的流拍价抵偿其相应的债务,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措施和限制高消费措施。期间王道远反映查封的机器设备部分丢失,本院于2018年9月1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四、王道远反映的问题
反映执行缓慢,未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证据和手续。
五、办理情况
此前为设备丢失情况,已去公安部门移送相关材料,公安部门审查后提出补充意见,根据提出的意见予以补充、整理,已于2021年1月18日再次向公安部门移送相关材料。2021年1月21日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禹州市公安局的情况告知了王道远,王道远对法院工作无意见。2021年1月26日,禹州市公安局相关部门通知王道远执行案件移送的相关线索审查完毕,需要继续补充相关材料,目前,我院正在组织执行局干警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王道远执行案件进一步核查,对公安部门提出的补充建议认真梳理,将需要补充的材料准备完整后,再次移交公安部门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