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信件收悉后,禹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局长俎军民指定专人对该线索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举报人基本情况
王道远,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80404****,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顺店镇。
二、反映的主要问题
反映禹州市顺店镇派出所对禹州市人民法院移交的案件不立案查处。
三、查证落实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禹州市奇达机械有限公司(法人王京亚,顺店镇柳林村人)被法院查封沙箱丢失一案,由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移送至我局,请求立案侦查。我局经初查,于2017年3月19日受理该案件,2017年3月26日立案侦查。2017年10月20日,因该案无犯罪事实,我局做出撤销案件决定。
(二)案件调查落实情况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6年4月22日,禹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将禹州市奇达机械有限公司内的350个沙箱、磨具生产线一套、电解炉两套、行车等物品依法扣押封存,并交给魏和平(魏和平系王京亚的干亲戚,当时在禹州市奇达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因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未找到奇达机械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王京亚,于是委托当时在奇达机械有限公司工作的魏和平保管)负责保管。后魏和平于2017年元月因脑溢血住院治疗至2017年7月份才回到家中,有人(魏和平拒绝提供姓名)告诉魏和平奇达机械有限公司内的沙箱被王京飞(王京亚的哥哥)拉走了一些使用了。我局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王京飞,王京飞供述:在2016年4、5月间,因其厂内接的活需要用沙箱,王京飞想到在奇达机械有限公司院内有其需要使用的沙箱,于是叫来连晓峰驾驶一辆三轮车从禹州市奇达机械有限公司院内拉走120个沙箱使用,但称不知道是法院查封的物品。通过询问相关证人王国旗、詹天雨、尹亚克等人,均证实在王京飞拉走沙箱使用时,未见到沙箱上有法院封条。2017年6月份,王京飞得知公安机关在找魏和平调查沙箱的事,得知沙箱是法院查封物品,立即将沙箱还回原处。
侦查完毕后,办案人员会同我局法制部门商讨该案件,认为在此案中犯罪嫌疑人王京飞没有犯罪的故意,此案没有犯罪事实,应当予以撤销。2017年10月20日,我局做出撤销该案件的决定,并依法告知了双方当事人。
四、核查结论
经核实,2016年4月至今,除禹州市人民法院向我局移交的禹州市奇达机械有限公司被法院查封沙箱丢失案外,未接到其他人员关于沙箱丢失的报案。经核实我局法制部门,2020年10月,确有禹州市人民法院移交案件到我局法制部门,禹州市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法制部门当时向禹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出示了需补充证据清单,要求补充证据。此后禹州市人民法院未在向我局移交相关证据和手续。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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