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信件收悉后,市公安局立即安排交警大队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案件办理情况
(一)简要案情
2020年03月04日19时40分许,魏志忠(男,准驾车型B2,证号:41041119640210051X,家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汴城1号)驾驶本人的豫D59027号中型仓栅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南省禹州市轩辕大道与S103线交叉口东侧路段,与由北向南行驶杨学志(男,身份证号:411081194504023657,冢住河南省禹州市范坡乡姚召寺村10组)驾驶本人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杨学志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魏志忠驾车逃逸。
(二)事故调查侦破情况
我局交警大队接到案件报警后,事故处理值班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走访,并迅速开展逃逸侦破工作。
民警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及走访得到的线索,依托周围监控录像资料,对事故发生前后过往的车辆逐一开展排查,发现一辆装载有纸箱的中型货车有新鲜的撞击痕迹,具有重大嫌疑,随后民警通过卡口照片确定该车车号为豫D59027,遂对该车开展重点详细调查。经调查,该车驾驶人魏志忠对其驾驶豫D59027号中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供认不讳。
(三)事故认定情况
根据调查取得的事实,经集体研究,我局交警大队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第4110811202000004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魏志忠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2、杨学志无责任。
(四)损害赔偿调解情况
第4110811202000004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事故双方当事人送达后,双方当事人要求调解,经协商,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3月25日达成赔偿协议:在魏志忠豫D59027号中型仓栅式货车投保保险范围内由杨学志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足部分由魏志忠一次性赔偿杨学志家属19.6万元。
(五)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魏志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我局于2020年3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下一步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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