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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禹州市委 禹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2008年6月18日)
2008年6月19日10:6 出自:中国禹州网 作者:中国禹州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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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优化村干部队伍结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培养党政干部后备人才,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豫政〔2008〕1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实施“大学生村干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05〕20号)和《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许发〔200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省定规划、市里选拔、县乡管理、服务基层”的要求,坚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与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培养和造就优秀青年人才相结合,拓宽选拔渠道,创新使用机制,完善管理体系,努力造就一支年纪轻、文化水平高、综合能力强的村级干部队伍。
   2008年实现所有行政村(含农村社区,下同)每村1名 “大学生村干部”的目标;2009年实现三分之一以上的行政村每村2名“大学生村干部”的目标。
   二、选聘对象、条件、程序和时间
   (一)选聘对象
   1、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
   2、参加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团省委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基本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
   (二)选聘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
   2、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可优先录取。
   3、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学习成绩良好。
   4、身体健康。
   (三)选聘程序
   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通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组织考察、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选聘程序做好具体工作。
   (四)选聘时间
   6月份发布公告、组织报名,7—8月份考试、体检、考察、完成选聘,9月份上岗培训,10月份入村任职。具体事宜由许昌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我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管理和落实。
   三、政策措施
   (一)任职
   1、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
   2、经实际工作锻炼、考察特别优秀、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也可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3、选聘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群众评议、组织考察,胜任者继续聘任,不胜任者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不再列入选聘管理范围。
   (二)待遇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对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发放生活补贴,大专生每人每月9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1000元,研究生每人每月1100元,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许昌市、禹州市两级按4∶6的比例承担。到偏远贫困山区村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发200元生活补贴,由乡镇(办)财政承担。
   2、在村任职期间,可参照乡镇(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标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保险,单位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在预算中足额安排。
   3、在村任职满3年,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全额免除。具体偿还政策和办法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4、符合中央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条件、纳入中央选聘计划的,在享受中央规定政策的基础上,低于许昌市待遇执行标准的,比照许昌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待遇执行,缺口资金由许昌市、禹州市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承担。
   (三)激励机制
   1、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2、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河南省县级及以上机关公务员的,给予总分加5分,参加省、许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总分加5分,参加市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总分加10分。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定向从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乡镇(办)机关公务员。
   3、许昌市、禹州市及各乡镇(办)考录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在按照规定享受加分条件的基础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4、报考省属高校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其工资按所任职务、所聘岗位,比照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6、在村工作期间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7、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其在村工作的时间为到农村或基层服务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和聘任。
   8、对任职满三年并且特别优秀的,可以通过一定程序提拔为乡镇(办)领导干部。
   四、服务及管理
   (一)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年终考核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安排,乡镇(办)党委、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人事档案由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户籍可保留在原籍,也可落在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二)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3年。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就业、创业。
   (三)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内容主要是农村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策规定,也可组织到先进村进行短期考察见习,掌握做好农村基层工作的基本方法。
   (四)乡镇(办)党委、政府要安排好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食宿及日常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五)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办)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
   (六)聘期内由乡镇(办)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计入本人档案并按合同规定办理。聘任期满,市乡两级要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办理新一轮聘任手续。对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的,要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解聘。对合同期满,自主择业、个人创业、灵活就业的,各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
   (七)市乡两级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在村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定期述职制度、实绩考评制度和群众评议制度,及时组织人员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
   (八)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干事创业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管理办法,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农村。要积极探索与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帮扶关系,有关部门要给予政策支持和倾斜,为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干事创业搭建舞台,促进创业就业。要大胆培养、使用和选拔在农村工作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高校毕业生,把他们充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中。
   (九)根据到村任职选聘高校毕业生的年度考核结果、动态变化和缺位情况,适时公开选聘。
   五、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已成立禹州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各乡镇(办)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强化保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待遇。
   (三)要积极搞好宣传发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调动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要坚持原则,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明纪律,杜绝不正之风,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确保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本意见未尽事宜,由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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